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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的实施细则

劳动仲裁程序的实施细则

劳动仲裁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

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原因引起的争议。

涉及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 处理程序 :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通常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即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进行仲裁,最后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审理。

当事人可以先尝试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证据责任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 代表参与 :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5. 特殊争议处理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6. 裁决执行 :

劳动仲裁法还规定了裁决的执行机制,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从而实现法律效果。

7. 裁审衔接 :

为充分发挥裁审衔接工作效能,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仲裁受理范围、加强仲裁立案管理、提高仲裁实体调裁率及裁审一致率。

这些细则旨在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解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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